(2013)二中民终字第17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朱贵圣等上诉韩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贵圣,西安市丹佛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韩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7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贵圣,男,1961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威,北京市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丹佛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小区西区1号楼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风平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柠,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涛,男,1972年3月9日出生。上诉人朱贵圣、上诉人西安市丹佛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佛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飞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光、郭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贵圣的委托代理人武威,上诉人丹佛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韩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0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飞审 判 员 郭菁代理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