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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俊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淇滨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俊齐,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俊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俊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的一天,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组织鹤壁市淇滨区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在对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鹤壁市职业技术学院对面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被告人梁俊齐在该违章建筑前手持汽油桶和打火机等物品,以谁拆其房子就跟谁同归于尽相威胁,妨害执法人员拆除违章建筑。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俊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贾**、魏一*、魏二*、尚**、赵**、李**、杨**、翟**、孟**、户**、张**的证言,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委会证明,鹤壁市人民政府文件,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鹤壁市城市规划监察支队通知,现场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俊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俊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俊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伟人民陪审员  崔凯人民陪审员  郭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