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1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刘XX与中国西部杂志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中国西部杂志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10324号原告刘XX,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西部杂志社,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71883-7。法定代表人李庆,总编辑。委托代理人陈华朝,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中国西部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