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民初字第0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智勇与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勇,吴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民初字第0792号原告王智勇,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生。被告吴建华,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生。原告王智勇诉被告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景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智勇,被告吴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智勇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7日因购买彩票之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374元,约定于2013年9月8日19时前归还。但被告不守信誉,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被告吴建华辩称,上述7374元并非借款,而是在原告妻子店里买彩票所欠下的彩票钱。被告目前没有工作,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被告吴建华因购买彩票欠下债务,由原告替其偿还。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374元,约定于次日19时前归还。时至今日,被告吴建华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建华购买彩票欠下债务后由原告王智勇替其归还,后由被告写下借条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的用途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无力偿还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智勇借款人民币7374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1558227682)。审判员 景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