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洪武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刑初字第388号公诉机关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洪武,农民。2010年5月26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3)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武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洪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被害人孙某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就现有证据被告人王洪武可能涉嫌侵占罪,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因侵占罪系自诉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故裁定如下:将本案退回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红梅审 判 员 魏永立人民陪审员 陈广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记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