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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执异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陈洁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洁雅,张伟国,张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执异初字第13号原告陈洁雅。被告张伟国。被告张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洁雅与被告张伟国、张哲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陈洁雅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洁雅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洁雅负担。审判长 许 君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叶 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