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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嘉诚动能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嘉诚动能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215号原告:嘉兴嘉诚动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惠诚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沈万中,总经理。被告: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新西外环路东、胶州西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嘉诚动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嘉诚动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嘉诚动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嘉诚动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11元,减半收取13006元,由原告嘉兴嘉诚动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