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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99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岳某某,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惠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