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商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镇江兴澳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快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镇江兴澳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快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商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青,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兴澳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青,该公司董事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孔晶明,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柯,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快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定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正洋,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镇江兴澳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快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镇江兴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镇江兴澳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镇江兴澳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3626元,由上诉人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镇江兴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华震审判员 姜玲审判员 谢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