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5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610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艳。被告王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