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灵山县石塘镇廖村村委会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灵山县石塘镇洞心村委会人。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灵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某某没有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某某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并多次做其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现被执行人已长期外出,案件暂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权利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某某审判员 梁 某审判员 李 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 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