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民终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冯瑞华与镇江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瑞华,镇江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瑞华,女,汉族,1975年7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贾国宽,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月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剑,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志勇,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瑞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南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冯瑞华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瑞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瑞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