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卓名铣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卓名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492号罪犯卓名铣。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1)张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名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689.9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3日作出(2001)湘刑终字第6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9月18日、2010年1月13日和2012年7月6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卓名铣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全年无违规扣分,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在二季度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21.9分,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卓名铣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卓名铣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名铣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五月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