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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民初字第06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张某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6115号原告郭某,女。委托代理人李金辉,西安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幸,西安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张某甲)女。系原告继母。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峰章独任审判,书记员胡楠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12月1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辉、何幸,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所在村组因拆迁每人获得安置补偿款40000元,租房过渡费11400元,该款由被告领取,现要求被告返还该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拆迁安置款及租房过渡费之事属实,愿意给原告返还一部分,原告不应就其它问题与其纠缠,否则不会及时返还上述款额。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于1998年与被告结婚,两人均属再婚。此后,原告及其父将户口迁入被告所在村组。原告之父于2006年因故去逝,原告随其祖母生活,但户口并未迁出被告村组。原、被告所在村组因土地征用而拆迁,对于拆迁安置及租房过渡村组向每人补偿拆迁安置费50000元,拆迁时支付40000元,回迁住处时支付10000元;对于租房过渡期间的费用每人每月380元,按30个月计算,费用共计11400元。原、被告村组已于2013年11月将原告的51400元进行了支付,被告作为户主进行了领取。因双方对于此款的支配以及其它家庭事务未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51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对村组给原告支付的安置补偿款及租房过渡费数额表示认可,但提出可以适当返还,并要求原告不能就其它问题与其纠缠,否则不会及时返还上述款额。对于原、被告的分歧,本院从情理、法理上与双方进行沟通,并极力促成调解,因双方对于其它事务的协商未达成一致,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息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被告虽为继女继母关系,但原告已成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其权益进行处分。对于村组向每人支付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及租房过渡费,原告作为该村组的村民,享有获得的资格。现原、被告所在村组出具了证明,被告亦当庭认可51400元费用已由其作为户主领取,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此款由其支配,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拆迁安置补偿款及租房过渡费51400元。本案受理费10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5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