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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再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汪大中、吴爱花等与谭建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谭建国,汪大中,吴爱花,胡三花,汪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再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谭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汪大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吴爱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胡三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汪凯。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林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徐元。委托代理人:陈霞。上诉人谭建国为与被上诉人汪大中、吴爱花、胡三花、汪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谭建国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但在缓交期限届满后经本院催缴,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建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胡世雄审判员  郑慧芳审判员  柴利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振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