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牛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光海,安康市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男,生于1980年10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光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于2008年1月16日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4月10日在汉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婚后不能进行沟通,2009年腊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熊某某携带准备的13.8万元购房款离家出走,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牛某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汉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牛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原告又于2012年7月12日再次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汉阴县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实际上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三、案件受理费各承担一半。被告熊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于2008年1月16日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4月10日在汉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熊某某于2009年腊月外出务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牛某某于2011年向本院提出离婚之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作出(2011)汉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原告牛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牛某某又于2012年7月12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汉阴县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牛某某婚前财产为大衣柜一台、梳妆台一台、洗衣机一台、餐桌一张、椅子八把、被子两床、床单两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双方自(2012)汉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继续分居生活。原告牛某某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并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以上事实已为原告牛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汉阴县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温州市鹿城区大南石雅保健按摩店证明、汉阴县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及原告牛某某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所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团结、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不能化解而诉至本院,本院作出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牛某某的离婚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牛某某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并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原告牛某某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大衣柜一台、梳妆台一台、洗衣机一台、餐桌一张、椅子八把、被子两床、床单两床,归被告熊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宗义代理审判员 郭 斌人民陪审员 王兴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欢适用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