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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5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付辰曦与万中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辰曦;万中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5315号原告付辰曦,男。被告万中发,男。原告付辰曦与被告万中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孔京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辰曦、被告万中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辰曦诉称,2012年12月8日19时4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闵庄南路北口,我驾驶自己的京NFxxxx号车辆与正步行的万中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的车辆损坏。该事故责任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认定,万中发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京NFxxxx号车辆事故后经修理共支付11462元,现起诉要求万中发按70%赔偿修车费8024元,并承担诉讼费。万中发辩称,我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修理费过高,车撞人,车不应该损失这么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19时4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闵庄南路北口,付辰曦驾驶京NFxxxx号车辆与正步行的万中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京NFxxxx号车辆损坏。该事故责任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认定,万中发未走人行通道负主要责任,付辰曦未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另查,付辰曦所有的京NFxxxx号车辆在此次事故后经修理支出11462元修车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结算单、修车费发票、保险公司定损单、行驶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认定,万中发未走人行通道负主要责任,付辰曦未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对于付辰曦所有的京NFxxxx号车辆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本院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确定万中发对付辰曦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万中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付辰曦车辆修理费八千零二十三元四角;二、驳回付辰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万中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孔京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