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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金水芬与刘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水芬,刘香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金水芬,女,汉族,1967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沈利、黄龙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香海,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水芬与被告刘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水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水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匡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