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荃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白荃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72370-3,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昕,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荃心。委托代理人徐培,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守伟。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荃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民初字第3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115元,由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伟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