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岩民终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吴传忠与蓝利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传忠,蓝利先,马立强,温凤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岩民终字第1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传忠,男,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邱能忠,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利先,男,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廖凤昌,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仁彩,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马立强,男,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温凤秀,女,住龙岩市新罗区。两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倪奕阳,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传忠因与被上诉人蓝利先,原审被告马立强、温凤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民初字第5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传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能忠,被上诉人蓝利先的委托代理人廖凤昌,原审被告马立强、温凤秀的委托代理人倪奕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民初字第56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傅 胜 荣代理审判员 林 发 富代理审判员 涂 智 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