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建辉与张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辉,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4-2号申请人陈建辉,农民。被申请人张杰,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陈建辉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B×××××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陈建辉于2013年12月16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50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B×××××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陈建辉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BA73**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