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赵治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治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517号罪犯赵治安。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2)益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治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7558.4元。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3)湘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6日和2008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7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赵治安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全年无违规扣分,2012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成员。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在“大战五六七”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40.1分,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赵治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治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治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