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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崔恒涛与邱习伟、王建琴、孙明才、曹福军、高青华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恒涛,邱习伟,王建琴,孙明才,曹福军,高青华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30-1号原告崔恒涛被告邱习伟被告王建琴被告孙明才被告曹福军被告高青华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建筑公司院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恒涛诉被告邱习伟、王建琴、孙明才、曹福军、高青华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邱习伟驾驶的轿车及孙明才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邱习伟驾驶的轿车。二、扣押被告孙明才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侯广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