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8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XX明与吴莹楠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吴××,王×1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初字第8689号原告王××,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华伟,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兼王×1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5月9日出生。被告王×1,女,1954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吴××、王×1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王华伟、被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起诉称:王××与吴××于2009年3月26日登记结婚,王×1与吴××系母女关系。2010年12月19日,王××与吴××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位于石景山区××××××××房屋,同时吴××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1年8月29日,在履行上述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吴××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情况下,将上述房屋买受人变更为王×1。现吴××、王×1与出卖人变更涉诉房屋买受人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无效,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石景山区××××××××号房屋属于吴××、王××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1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王×1答辩称:诉争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仅能说其中5万元出资系双方共同享有,不能证明房屋是共同财产,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王××与吴××于2009年3月26日登记结婚,王×1系吴××母亲。2010年12月19日,出卖人刘××、买受人吴××、居间人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吴××购买刘××所有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以下简称诉争房屋)。2011年8月29日,吴××、王×1、刘××签订《变更声明》,约定上述合同文件中房屋买受人由吴××变更为王×1。当日,王×1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12月28日,王××将吴××、王×1及第三人刘××诉至本院,要求确认王×1与吴××变更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买受人的行为无效,即2011年8月29日变更声明无效。该案经审理,法院认定吴××、王×1存在意思表示联络,未经王××同意,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变更为王×1的行为,损害了王××的利益,并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石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王×1、刘××于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变更声明》无效,即吴××、王×1、刘××变更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买受人的行为无效”。判决后,吴××、王×1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一中民终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现上述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理过程中,王××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诉争房屋予以冻结。上述事实,有(2013)石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法院已经确认2011年8月29日《变更声明》无效,故王×1、吴××有义务将诉争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变更至原合同当事人吴××名下,故本院对王××的此项请求予以支持。现诉争房屋仍登记在王×1名下,故王××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属于吴××、王××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应待房屋变更至吴××名下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故此项请求在本案中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持相关手续前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吴××名下,王××、吴××予以协助;二、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吴××、王×1负担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吴××、王×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左文兢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