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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瑞,程菁,苏仕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瑞,程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374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公司职工。被告徐瑞,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程菁,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苏仕凯,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瑞、程菁、苏仕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瑞、程菁、苏仕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瑞、程菁、苏仕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