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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通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郭晓冬与四川顺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冬,四川顺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通民初字第58号原告:郭晓冬,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委托代理人:杨兰,女,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被告:四川顺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明。委托代理人:华海涛,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俊杨,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冬与被告四川顺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冬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晓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郭晓冬负担。审判员  郭燕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