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三终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姚树林与李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第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树林,个体经商户。上诉人李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甄 飞代理审判员 孙乾辉代理审判员 刘蒙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