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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三终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姚树林与李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第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树林,个体经商户。上诉人李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甄 飞代理审判员  孙乾辉代理审判员  刘蒙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