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与夏红超、徐三福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夏红超,徐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夏红超。被执行人徐三福(系夏红超之妻)。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夏红超、徐三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欠款、综合费1310000元并按月息0.5﹪、综合费2.4﹪的利率标准收取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综合费;支付案件受理费109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6000元。但被执行人夏红超、徐三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红超、徐三福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