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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威富多媒体有限公司 与曹军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威富多媒体有限公司,曹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威富多媒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卿威群,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方,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军。上诉人深圳市威富多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西劳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上诉人威富公司认可其尚未支付被上诉人曹军2012年10月26日至11月26日工资人民币50000元,但主张因被上诉人曹军在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而不应支付该工资。对此,本院认为,劳动者未进行离职工作交接并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延迟发放或拒绝发放劳动者工资的合法理由。如劳动者未依法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另循法律途径救济。但只要劳动者付出劳动,且无可扣除工资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本案中,无论被上诉人曹军是否办理了离职工作交接,上诉人威富公司均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工资。故上诉人威富公司以被上诉人曹军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为由主张不支付工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威富多媒体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