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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徐鑫、蒋丽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徐鑫,蒋丽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53号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男,汉族,系该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刘晶,男,汉族,系该司法务。被告徐鑫,男,汉族。被告蒋丽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学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汇文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