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余某,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雄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