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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刘XX与卞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卞一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3348号原告刘XX,女,1969年3月31日生,汉族。被告卞一X,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卞二X(被告之父),1944年8月26日生,汉族。原告刘XX与被告卞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玉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卞二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2年1月14日生一女,取名卞三X。原、被告近几年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甚至将原告赶出家门,现原被告已分居3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当庭辩称,原告应该给付被告的扶养费一直没有给,造成被告无法生活,现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2年1月14日生一女,取名卞三X。2013年9月8日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打了原告,原告带孩子离家一直借住朋友家至今。庭审中,原告称,2008年被告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2010年第二次发病住院,出院后被告回父母家居住,偶尔回家一、两次就打骂原告,埋怨原告不给其治病。被告则称,2008年被告得了精神分裂症,2009年原告就要求分户,还提出将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为此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被告第二次住院治疗出院后,被父母接回家休养,被告之父送被告回家五、六次,原告根本不伺候被告,不给被告做饭。2013年9月8日被告之父又将被告送回家,被告不想让原告进屋,原告就骂被告之父,被告才动手打了原告。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长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中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更应在生活方面悉心照料被告,尽到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并没有影响感情的重大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感情的培养和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相互理解,相互包容,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秀速录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