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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恩法交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关文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文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恩法交初字第285号原告:关文艺。诉讼代理人:郑伟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诉讼代理人:陈永忠。原告关文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3年8月28日、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因财产保险公司对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为皖J354**号车辗压损坏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公路桥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评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通知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派鉴定人员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并委托公估公司重新公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文艺的诉讼代理人郑伟京、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永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签订保险合同,为号牌为皖J354**的货车购买不计免赔的机动车商业险500000元。2013年4月14日10时30分,原告聘请的司机梁景冲驾驶上述车辆在行驶至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委会东社村时,因措施不当碾压(坏)东社村小桥。经恩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梁景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桥梁受损,修复费用62260元,另外评估费3000元合共65260元。原告已赔偿给受害方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委会东社村。依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商业险合同约定,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但被告违约拒赔。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请求: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赔偿原告652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其陈述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以及责任的认定;4、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司机具有驾驶标的车辆的合法资格;5、皖J354**货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车辆上路行驶的合法性;6、皖J354**的货车保险单及保费发票,证明皖J354**的货车的在被告处的保险投保情况;7、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圣堂镇根竹头村委会证明、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收据、2013年4月18日恩平市圣堂根竹头村委会出具了被损坏上述小桥修复材料、工时费价格明细,证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原告已向事故受损方支付了赔偿款;8、鉴定认证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了鉴定费。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是无法证明原告支付了事故中受损桥梁的费用及评估费用。首先,桥梁损失鉴定的委托人为梁景冲,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委托书显示桥梁的维修费由陈孔源处理,两者都与原告无任何关联性,原告声称梁景冲为其聘请的司机,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原告提供的收据也没有显示桥梁的维修费用是由原告支付,而且该收据并征税发票,不能证实维修费用的实际发生。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先由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以赔偿。皖J354**号车在我方保险公司只承保了商业车险,因此应扣减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三、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的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梁景冲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受损桥梁进行鉴定并修复的行为已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其鉴定报告应不予采信。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为其答辩在诉讼期间提供的证据有:定损报告。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原告关文艺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关文艺,被保险机动车号牌号码皖J354**至喜ZX5820CD自御低速货车,承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2年4月15日0时至2013年4月14日24时止。特别��定:本保险车辆车主:歙县安顺车队祁门办事处(关文艺)”。2013年4月14日10时30分,梁景冲驾驶皖J354**号自御低速货车行驶至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东社村,因措施不当,辗压(坏)东社村小桥。造成东社村小桥受辗压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勘察。恩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NO.2012000167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景冲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孔源(代表恩平市圣堂根竹头村委会)不负事故责任。2013年4月15日梁景冲与恩平市圣堂根竹头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由梁景冲方负责修复被辗坏小桥。2013年4月18日,恩平市圣堂根竹头村委会出具了被损坏上述小桥修复材料、工时费价格明细,同日陈孔源代表根竹头村委会收取了梁景冲的62260元,并出具收据“今收到梁景冲驾驶皖J354**至喜牌自御低速货车于2012年4月14日辗坏东社桥维修材���人工款陆万贰仟贰佰陆拾元(¥62260元)”。该赔偿没有征得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的同意。另查明,在事故发生后,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对被辗坏的小桥进行现场勘查、拍照,作出书面的修复方案,认定小桥损坏修复费用为31360元,并电话告知了原告,但没有将书面方案送达给原告。而司机梁景冲委托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皖J354**辗压坏的小桥损失进行鉴定,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鉴定结论,认定恩平市圣堂根竹头东成路段公路桥损失价格为62260元,鉴定费3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以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系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没有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结论没有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受损桥梁的相片,同时明细表是照抄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民委员会的材料、工时价格清单,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受损桥梁的修复费用进行重新评定。本院依法通知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人于2013年9月24日出庭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接受质证。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人李润常证实,该中心系在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民委员会作出修复被损坏桥梁预算项目价格表并得到原告的赔偿后,认为该村委会制作的预算价格合理、比较诚实中肯,才于2013年4月28日按照恩平市圣堂根竹头村委会出具的修复材料、工时费价格明细表作出完成相同的评估结论。并表明不是根据当前市场价或国家行业标准来作出鉴定结论的。据此,本院接受原告重新评估的申请,经依法摇珠确定江门市中坤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为重新评估的机构,并于2013年10月12日委托该公司对受损桥梁的修复费用予以重新评估,同时将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该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江中坤公估(2013)第G12号财产损失公估核价表:1、桥面混凝土4180.8元(包工包料,包路面切割锯缝);2、桥墩基础混凝土960元(包工包料);3、钢筋7370元(包工包料);4、模板2660元;5、脚手架1072元;6、勾机2500元(含进出场费);7、炮机3000元(含进出场费);8、垃圾的清运1500元;税金4.56%,1059.87元;以上合计24302.67元。公估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江门市中坤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公估核价表、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关文艺与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关文艺所投保皖J354**号车辆在保险期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人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民委员会遭受财产损失,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应由保险人承担因被保险人依法向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事故发生后,桥梁被压坏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民委员会。但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前自行与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并依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民委员会的价格预算表将款项赔偿给第三人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民委员会。因此,根据原、被告的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代为支付的财产损失费用依法应由被告赔付给原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皖J354**号车辆辗坏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民委员会路段桥梁的修复费用应为多少?原告主张按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的数额62260元请求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并对其请求提供了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4月28日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圣堂镇根竹头村委会证明、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收据、2013年4月18日的收据作为损失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单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五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本案中,原告没有遵照上述约定,自行委托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被告财产��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经通知鉴定人到庭质证,发现该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原告与第三者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民委员会达成的赔偿款项未经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因此,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不能反映实际损失的费用。本院接受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的申请,依法摇珠确定委托江门市中坤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受损桥梁的修复费用进行公估,经公估受损桥梁的修复总费用为24302.67元。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2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诉讼中对保险事故原因或损失有争议的,如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同意由相应保险公估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对保险事故原因进行鉴定或损失评��,该保险公估机构或中介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作为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的依据。双方对鉴定机构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指定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作为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的依据。”的规定,皖J354**号车辆辗坏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民委员会路段桥梁的修复费用应依本院摇珠确定的评估机构——江门市中坤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的价格(即24302.67元)确定。现原告请求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按其与第三人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民委员会达成的赔偿款项62260元赔偿其损失,但原告提交的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是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在原告赔偿给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民委员会后依原告申请按该村的价格预算表认定的,不能反映本次事故造成被损坏桥梁实际损失的情况,故本院不予采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恩平市圣堂镇根竹头村民委员会桥被辗坏桥梁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为24302.67元。此事故由梁景冲负全部责任。皖J354**号肇事车辆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仅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以上损失24302.67元,应先由承担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有责)赔偿限额项下赔偿2000元,对于超过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即22302.67元(24302.67元-2000元)应由梁景冲承担赔偿责任;因梁景冲的车辆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赔偿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梁景冲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故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2302.6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赔偿款22302.67元给原告关文艺。二、驳回原告关文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432元,公估费5000元,合共6432元,由原告关文艺负担1074元(原告已预交71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负担5358元(被告已预交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32元(收款单位:代收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农业银行江门育德支行。帐号:44—373501012000242)或在本院领取“交款通知书”直接在恩平农行缴交,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丽冰代理审判员  卢健云人民陪审员  冯春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怡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