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徐志峰与许小彬、贺金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峰,许小彬,贺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峰。被执行人许小彬。被执行人贺金全。徐志峰申请执行许小彬、贺金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45167元,执行费507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志峰申请执行许小彬、贺金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岚审 判 员 李铮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涂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