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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许飞与马小爱、赵正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许飞,住河北省安国市。委托代理人赵婧伊,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被告马小爱,住定州市。被告赵正举,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飞与被告马小爱、赵正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安丽萍审判员 赵景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