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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沈志法与黄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法,黄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沈志法,男,1956年8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孙小蓓,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林荣,男,1955年2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法诉被告黄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法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志法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沈志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美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步允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