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沈志法与黄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法,黄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沈志法,男,1956年8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孙小蓓,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林荣,男,1955年2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法诉被告黄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法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志法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沈志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美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步允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