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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1080号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张敬德,社长。委托代理人赵小涵。委托代理人汪昕。被告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4层1408室。法定代表人赵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寇纯石,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志刚。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出版社)诉被告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技出版社委托代理人赵小涵、汪昕,被告晟软公司委托代理人寇纯石、闫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技出版社诉称:我社是一家综合性有科技出版社,也是北京市科普传媒基地。近日,我社发现晟软公司未经我社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主办的道客巴巴网站(网址为http;//www.doc88.com)中上传了我社正式出版的《中医疾病预测学》、《杨力抗衰老36计》、《中医运气学》、《杨力养生23讲》、《中国农历养生法》、《最历史》、《名医珍藏秘方大全》、《临床检验与诊断思路》、《牛皮兔亨利的危险书》(包括《球王住进了医院-马路上的危险》、《煎锅起火了-厨房里的危险》、《风筝怎么不飞了-户外的危险》、《你要搭车吗-来自陌生人的危险》、《跷跷板,跷不起来了-儿童肥胖的危险》)共9本书内容供人在线阅读和收费下载,侵犯了我社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晟软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社的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晟软公司:1.立即停止对涉案图书的侵权行为。2.赔偿我社经济损失45万元。3.向我社公开赔礼道歉。4.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公证费用3000元。被告晟软公司辩称:不同意科技出版社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提供信息网络空间存储服务,没有侵犯科技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科技出版社仅对部分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中医疾病预测学》、《杨力抗衰老36计》、《中医运气学》、《杨力养生23讲》、《中国农历养生法》、《最历史》。《名医珍藏秘方大全》、《临床检验与诊断思路》、《牛皮兔亨利的危险书》3本作品科技出版社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最历史》一书我公司认为应适用避风港原则。我公司主张按照浏览次数计算获利金额。科技出版社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均为医疗类专业书籍,知名度不高,传播受众范围有限。从浏览次数、侵权时间方式、作品知名度等因素来看,对涉案作品传播范围和权利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审理查明:为证明科技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提交了其与作者杨力2009年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科技出版社对《中医疾病预测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权利,杨力于2013年出具证明称该授权为专有出版权和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书全文771000字。2009年科技出版社与杨力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科技出版社对《中医运气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权利,杨力于2013年出具证明称该授权为专有出版权和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书全文714000字。2004年科技出版社与杨力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科技出版社对《杨力养生23讲》享有出版、发行电子版的权利,杨力于2013年出具证明称该授权为专有出版权和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书全文180000字。2005年科技出版社与杨力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科技出版社对《杨力抗衰老36计》享有在全球范围内以图书形式独家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之中文简体字版本的专有使用权及出版、发行电子版的权利,杨力于2013年出具证明称该授权为专有出版权和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书全文205000字。2010年科技出版社与杜杰慧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科技出版社对《中国农历养生法》享有在全球范围内以图书形式独家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之中文简体字版本的专有使用权及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该书全文300568字。2010年科技出版社与路卫兵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科技出版社对《最历史》享有在全球范围内以图书形式独家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之中文简体字版本的专有使用权及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该书全文237568字。2006年科技出版社与石永青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科技出版社对《名医珍藏秘方大全》享有在全球范围内以图书形式独家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之中文简体字版本的专有使用权及电子版图书的出版、发行的权利,该书全文470000字。2005年科技出版社与刘凤奎、刘贵建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0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科技出版社对《临床与检验》(《临床检验与诊断思路》)享有在全球范围内以图书形式独家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之中文简体字版本的专有使用权及电子版图书的出版、发行的权利,该书全文970000。2008年9月1日,科技出版社与DangerSpotBooksLtd签订合同,约定DangersSpotseries5titles作为《牛皮兔亨利的危险书》的著作权人,授予科技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5册本书的独家权利,合同期限为5年。同时声明未经著作权人书面同意,出版方不得转让任何版权,未经本合同明确规定的权利都归著作权人所有,该书全文80000字。科技出版社提交了上述作品的图书,图书版权页信息与出版合同、作者信息能够相互印证。晟软公司认可科技出版社享有《中医疾病预测学》、《杨力抗衰老36计》、《中医运气学》、《杨力养生23讲》、《中国农历养生法》、《最历史》相应的著作权。晟软公司不认可科技出版社享有《名医珍藏秘方大全》、《临床与检验》、《牛皮兔亨利的危险书》相应的著作权。2013年4月7日,科技出版社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晟软公司经营的www.doc88.com网站进行公证取证,在该网站上可以下载到涉案所有图书,其中《最历史》为doc格式,其他书籍为pdf格式,在该网站上下载图书需要积分,获得积分需要通过上传文档来积攒,也可以通过手机卡或者银行账户在线充值兑换获得。共需5088积分。《中医疾病预测学》30积分,《杨力抗衰老36计》840积分,《最历史》20积分,《临床检验与诊断思路》2200积分,《牛皮兔亨利的危险书》888积分。科技出版社认为,晟软公司采用获取积分的方式鼓励引诱用户上传,存在主观故意。晟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道客巴巴网址为被告所有在工信部备案。用户除上传资料等行为可以获得积分之外,也可以通过手机或银行支付方式付费购买点数以下载相关资料,1分钱对应1点数。晟软公司提交了一份其删除涉案图书的下载情况及删除情况的后台操作记录的网页打印件。科技出版社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科技出版社提交了其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发票,数额为3000元。上述事实,有科技出版社提供的图书及版权页、图书出版合同、证明、公证书、发票,晟软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中医疾病预测学》、《杨力抗衰老36计》、《中医运气学》、《杨力养生23讲》、《中国农历养生法》、《最历史》、《名医珍藏秘方大全》、《临床检验与诊断思路》的作者均将其享有的相应著作权授予科技出版社。晟软公司认可科技出版社享有《中医疾病预测学》、《杨力抗衰老36计》、《中医运气学》、《杨力养生23讲》、《中国农历养生法》、《最历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上述图书在被告晟软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实际存在的作品字数为2407568字。晟软公司系网络空间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的网站www.doc88.com网站上存在上述电子图书,涉案图书由用户上传至空间内,但上述图书具有明显的出版及作者信息,晟软公司针对作品存在收费的行为,应当被视为直接的内容提供行为。晟软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到科技出版社的相应权利,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停止侵权,故其应当立即从网站上删除前述涉案作品,并停止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晟软公司的侵权行为势必会损害科技出版社对上述图书享有的权利,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证明涉案图书的损失或获利情况,本院将依据涉案图书的知名度、字数、传播范围、侵权情节等因素综合酌定赔偿数额。科技出版社要求晟软公司赔礼道歉,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至于《牛皮兔亨利的危险书》,由于授权主体涉及到国外企业,缺乏相应的使领馆的认证及公证认证程序,且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授予需经明确许可,未经许可的权利由权利人保有,故科技出版社对《牛皮兔亨利的危险书》的权利并未涉及到互联网或电子图书方面的领域,对科技出版社诉称晟软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本院不予采信,依法驳回科技出版社的此部分诉讼请求。另外,《名医珍藏秘方大全》、《临床检验与诊断思路》两书的作者并未授予科技出版社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科技出版社对该两本图书的权利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被告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九十五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九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晟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振华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人民陪审员  庞奎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