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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6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世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世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964号原告北京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花乡银地家园8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郭松,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娟,女,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跃军,男,公司主管。被告孙世斌,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原告北京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地物业公司)与被告孙世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娟、潘跃军,被告孙世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银地物业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18日签订了《业主公约》,公约约定:原告就被告购买的银地家园房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就此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2年至今,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来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2至2013年度物业费2529.4元及滞纳金910.5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世斌辩称,原告没有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对外墙、顶棚未尽修缮义务,因供暖温度不达标,我家两个阳台及一个卧室一到冬天就结霜结冰,造成墙体严重脱皮,长霉斑。水压不足,夏天早晚没有水,长年洗不了澡。楼梯间堆放很多自行车,车棚也没盖。狭窄的楼道安装有五个配电箱,最低处距地面仅一米,存在火灾隐患。原告将车位包给一个停车公司,仅有一位老人在收费抬杆,没有安全感。我车的挡风玻璃被砸,先后两次被刮伤,没有处理结果。原告未履行约定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孙世斌系丰台区银地家园小区房屋的所有人,房屋建筑面积为203.25平方米。2003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银地家园A区物业管理公约》,公约约定物业管理费为2.4元∕平方米∕年,费用收取方法为一年或一季度收取一次。被告孙世斌未交纳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529.4元。现原告银地公司来院起诉,要求被告孙世斌支付物业费2529.4元及滞纳金910.58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缴费通知单、银地家园A区物业管理公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银地家园A区物业管理公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接受服务后应当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工作中尚有不足之处,故对其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银地物业公司今后应多听取业主意见,不断完善管理,创建优质社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世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二年至二〇一三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二千五百二十九元四角。二、驳回原告北京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孙世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刚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