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9-05-28
案件名称
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鲍莲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鲍莲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劲松,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立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波,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莲香。委托代理人:王辉。上诉人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鲍莲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1673元,由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建辉审 判 员 黄 征代理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