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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昌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9-04

案件名称

邓龙飞故意伤害罪涂腾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邓龙飞;涂腾

案由

故意伤害;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孝昌刑初字第00140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龙飞,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湖北省京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2012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涂腾,绰号乌鸦,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孝昌县。2012年5月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诉字(2013)第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龙飞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涂腾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龙飞、涂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4日下午16时许,孝昌县好朋友电玩城业主吕某(已判刑)因晏某1将自己的三台游戏机砸坏,遂邀约钟某(已判刑)及被告人涂腾等人,在孝昌县好朋友电玩城协商赔偿事宜。在商谈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被告人邓龙飞持酒瓶将晏某1头部砸伤经鉴定,晏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出示了抓获经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收条、照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邓龙飞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涂腾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被告人邓龙飞、涂腾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还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内量刑。 对此指控,被告人邓龙飞、涂腾均当庭自愿认罪。均提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下午14时许,晏某1在吕某经营的“好朋友电玩城”玩游戏机时,因赊帐问题与营业员及吕某的儿子邓龙飞发生纠纷,后将该电玩城的三台游戏机砸坏。吕某得知后,遂与被告人涂腾联系,让其与晏某1协商赔偿事宜。当日下午15时许,吕某回到电玩城时,涂腾一方正与晏某1一方进行谈判,后吕某与被告人钟某及涂腾等人将晏某1邀至另一单独房间内进行协商,在此期间,因没有谈拢赔偿事宜,吕某的儿子邓龙飞持酒瓶将晏某1的头部打伤。与晏某1同来的年轻人听见房间内传来打斗声音后,遂破门与被告人涂腾及钟某一方的人发生互殴,在斗殴过程中,涂腾一方的人将晏某1一方的王某1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晏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伤残八级)。 案发后,吕某已垫付医药费48000元。 2012年11月7日,吕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晏某1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晏某1请求人民法院不予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邓龙飞的供述证实:2012年4月4日早上8点钟左右,我在孝昌县自家经营的一家游戏机室看店子,进来了五六个社会青年来玩游戏机,玩了一会,他们中晏某1叫我给他上分,他不给钱,于是我和他发生争执,晏某1就开始砸游戏机,砸了三台机子,我看见这样,就和晏某1他们动手打起来,他们对我拳打脚踢,我就到里屋拿出一把刀,准备和他们打,结果晏某1把刀抢走了,晏某1和那几个男伢走了。当天我爸赶回店里,打电话叫了几个男伢过来,其中一个长得很黑,一会晏某1和几个男伢也来了,来后,晏某1就将我的那把刀给了很黑的那个男伢,接着他们双方就电玩城内被砸坏打渔机的事如何赔偿谈判,我和我爸到里面去了,过了一会,我听到外面大厅有打架的声音,我出来看怎么回事,一出来看见晏某1弯腰半蹲着,晏某1用力用头顶顶了我胸部一下,我倒到空调边了,旁边有个空的香槟瓶子,我就顺手拿起来打到晏某1头部去了,之后我就到后面院子去了。吕某叫来的那几个伢,他们手里拿着刀,有两个拿着菜刀,那个很黑的男伢拿着我的那把刀,将晏某1一方的男伢赶出了电玩城。 2、被告人涂腾的供述证实:2012年4月4日下午16时许,“好朋友电玩城”的老板吕某给我打电话,说电玩城里机子被人砸了,叫我去电玩城摆平此事,我叫上钟某和我一起去了。到电玩城后,吕某问我是否认识晏某1,我说认识,我就打电话叫晏某1过来,一会晏某1和几个男伢陆续过来了,晏某1带来了一把开山刀,对我说是从老板儿子手中抢过去的,因为刚才与老板儿子发生冲突,把电玩城游戏机砸了,说完就把刀交给了我。于是,我们为晏某1砸坏机子的事到里屋去谈判,经过协商,晏某1同意赔付11000元,吕某不同意,我就到电玩城大厅等协商结果,这时我听到晏某1和吕某儿子龙飞打起来了,我进到里面一个屋内看见龙飞手里拿着一个酒瓶正打晏某1头部,酒瓶打碎了,晏某1倒在地上,头部在流血,这时,大厅晏某1带来的男伢朝里屋内冲,我就和钟某等人也冲向他们,我朝对方一个男伢脸上打了一拳,接着拿刀朝几个男伢挥砍,我意思是吓唬他们,没砍到人,我拿刀将对方几个男伢赶出了电玩城。 当天晚上,晏某1姐姐晏萍打电话说晏某1伤的很重,要钱诊治,我认识晏萍,就同意找吕某凑钱,当晚就和吕某一起送了10000元到孝昌县一医院给了晏某1家人,次日,吕某又送了钱去的。 二、被害人晏某1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4日中午12时许,我和朋友王某1一起到“好朋友电玩城”玩游戏,后来我陆续把带着的钱输光了,就要营业员给我赊分,她开始给我赊了一些分,到后来就不再给我赊分了,还要我还钱,我就和她发生了争执,电玩城老板的儿子可能听见我和营业员在争吵,就从后面房间里拿着一把砍刀出来骂我,我听见他骂我,就起身拿起椅子打砸店里的游戏机,把店里的三台游戏机的外层玻璃都打破了。他看见我在砸机子就冲上来拿刀砍我,但没有砍到,我和他抢了一段时间把刀抢了过来,抢刀的过程中他的手被刀划伤了。我把刀抢过来后跟他说有什么事等老板回来之后再说,刀先由我保管,老板回来后我就把刀送过来。之后我就拿着刀和王某1一起走了。 过了半个多小时,我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打过来的电话,对方说他是“乌鸦”,叫我到电玩城里去。我问他有什么事,他说跟电玩城老板的关系蛮好,和我也认识,叫我去电玩城谈谈,我就问他老板在不在,他说老板马上就回。我说老板的儿子拿刀要砍我,我把刀抢过来了,刀还在我这里,要是老板回来了我就把刀送过去,他说老板回来了,叫我过去,之后就挂了电话。 我带着那把刀和王某1一起到了电玩城,到店里后,就看见“乌鸦”和几个年轻人及店老板和他儿子、三个女营业员在里面。我跟店老板说“你儿子要拿刀砍我,我把刀还给你”,然后我就把刀给了店老板,店老板就问我怎么回事,我就跟他说了一下经过,他说要我赔偿,我问他要多少钱,他说要6万元,我就跟他说修理要不了那么多钱,说大家都有错,我只愿意出修理费。老板又给厂家打电话,然后跟我说修好三台机子一共要11000元钱左右,我说修机子的钱我愿意出,老板就一直要我赔新机子,我就不愿意,我们谈了一会还是没有谈拢,店老板的女朋友就拿着相机给我们照相,之后老板说外面人多了谈事情不方便,叫我们一起到房间去谈。我就跟着店老板一起到了一楼里面的房间,当时进去的还有“乌鸦”、“乌鸦”带来的一个年轻人,店老板的儿子和店老板的女朋友。我们进去之后店老板问我想怎么搞,要么赔6万元钱,要么就把我送到派出所去,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修机子的钱我可以出,但是赔6万元我不愿意,叫他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店老板就把他的儿子叫到后面一个小房间,我就在一台游戏机边上吸烟。一会后,店老板和他儿子一起出来,店老板的儿子走到我身边问我赔不赔钱,我还是说没有那么多钱,然后店老板的儿子就拿出藏在身后的一个红酒瓶子来打我的头部,他在我的头部打了一下把我打倒在地,然后继续用瓶子殴打我的头部,店老板也用脚踩我的手臂,之后我就昏迷了。 我的头部是被店老板的儿子打伤的,胳膊上的伤是店老板打的。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孝昌县家“好朋友电玩城”,前天我儿子邓龙飞过来找我,我就安排他在店里住下。2012年4月4日早上,我和朱雪峰一起到武汉去了,到了下午14时许,我们回到孝感时,我店里的女营业员打电话说晏某1把店里的三台打渔机砸坏了,还要打邓龙飞。我问是怎么回事,营业员说晏某1吸麻果吸多了,要邓龙飞免费给他上分玩,邓龙飞不同意,晏某1就动手的。我说我马上回来,挂了电话后,我给涂腾(指“乌鸦”)打电话说晏某1把我的店子砸了,要他过去看看。我给涂腾打电话的意思是叫他带人去看看是谁在砸我的店子,是谁在打我的儿子邓龙飞,如果认识晏某1就去制止一下,如果不认识就可以帮我儿子打对方。 下午15时许,我从孝感回了店里,到店里后就看见涂腾和他带来的三个年轻人正在和晏某1协商,晏某1带了六七个年轻人坐在店里面。我儿子邓龙飞在后面我的房间里,他的左手受伤了,用卫生纸缠着,我就叫邓龙飞去包扎。然后我去跟晏某1谈打渔机的事,我当着晏某1的面和厂家联系,厂家说修理好一共要11000元左右,晏某1说他没有钱,叫我先把钱垫着修理,他承认出一半的钱给我打欠条,我就不同意,说要报警,涂腾就劝我不要报警,说让他们再协商协商。我儿子邓龙飞包扎回来后我就跟朱雪峰一起到电玩城后面做饭,邓龙飞和两个女营业员在房间里坐着。我做了一会饭就听见外面有凳子打砸的声音,我就从厨房出来看,看见晏某1右侧着地躺在地上,头部在流血,他身边还有一个黑色的葡萄酒瓶的碎片。邓龙飞在房间门口站着,店门外涂腾等人和晏某1带来的人还在相互用铁凳子殴打,打了之后他们双方都跑了。过了四五分钟,晏某1带来的两名男青年到店里把晏某1扶走了,我就叫店里的女营业员把店里打扫一下。 到晚上快20时,涂腾给我打电话说晏某1在县一医院住院,人快不行了,叫我快点拿医药费去。我就叫他来找我,然后我们一起到银行取了2万元钱给了涂腾,涂腾在车上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他把钱给别人去医院交了。涂腾说2万元不够,我说先给2万,后面医院要钱我再出,然后我回家睡觉了,涂腾就在我车上睡觉。 2012年4月5日早上,涂腾说医院的钱不够,叫我再到医院交钱,我就到银行取了1万元到了医院,在医院碰到了晏某1的家属,我说我带了1万元,他们说不够,叫我拿100万,我说我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他们就说要报警,我就叫他们报警,然后晏某1的妻子就报警,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2、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4日下午16时许,“好朋友电玩城”的老板吕某给我打电话,要我去把电玩城里闹事的人摆平,我就给涂腾打电话叫他和我一起去。到电玩城后,我看见晏某1带着五六个年轻人坐在里面,外面还站着六七个年轻人,吕某与他儿子邓龙飞也在。然后我与涂腾就和晏某1谈赔偿的事,这时我们这方来了四五个年轻人。吕某给厂家打电话,厂家说修理好要1万余元,晏某1说现在没有钱,叫吕某先修着,修好后晏某1认1万元,吕某不愿意。然后吕某与邓龙飞、晏某1和我几人进了一个房间,到房间后,吕某将他儿子邓龙飞拉到另外一个房间里说话,一会后,他们两人出来了,邓龙飞出来后拿起一个长瓶子将晏某1的头部打伤,然后我们就走了。其他人可能是听见里面打起来了,就相互殴打。我们这方后来去的几个人是涂腾叫去的,他们都动了手,晏某1和他带去的人也都动了手的。 3、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4日下午15时许,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晏某1在电玩城玩的时候,叫老板上分,老板儿子不上分还拿刀砍晏某1,晏某1抢过刀将老板儿子的手弄伤了,还把游戏机砸坏了几台,晏某1叫他把我带着,再带几个人一起到电玩城去谈谈。我就跟王某2打电话,然后我、王某1、王某2一起到了电玩城。到电玩城后,我看见晏某1和另一名年轻人在门口等我们,电玩城里面有很多人,我认识的有老板和他儿子、女营业员、“乌鸦”,还有不认识的八个年轻人。晏某1就和“乌鸦”在一起谈砸坏游戏机赔偿的事,但没有谈拢,然后晏某1叫我们一起出来准备走人,“乌鸦”就叫住晏某1说回去再谈谈。“乌鸦”和晏某1就到了里面的房间,过了一会“乌鸦”出来叫他们的人一起进去,他们进去后就把门栓上了。接着里面传来打砸的声音,我就和王某1、王某2及另外两名男青年将门栓踢坏,他们就在里面把门挡着,我们就在大厅拿铁凳子把门砸坏了。然后我看见老板的儿子用一个红酒瓶子在打晏某1的头部,一个男青年用一把小刀在晏某1的头部砍了一刀,其他人就是用凳子或者拳脚打晏某1的头部及身体。他们看见我们把门砸开了,就冲出来三个男青年拿着一把砍刀、一把匕首、一把菜刀要来砍我们,我们就拿着铁凳子抵挡,我们边挡边跑,后来王某1被他们追上了,他们用石头和刀将王某1的头部打伤,然后就跑了。后来我叫了一辆QQ车,王某1和另外一个男青年到电玩城把晏某1扶出来,他们三人就上车去了医院。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4日下午16时许,我与晏某1、沈某及另外二人在转盘准备吃饭时,晏某1接到店老板的电话,叫他到店内去谈一下。我们一行5人就到了店内,看见有约10人在现场。随后,晏某1与老板、涂腾及涂腾带的两个人共五人到了里面房间关着门谈判,然后其他人陆续进了该房间,我们一行人则在外面等候。约几十分钟后,我们听见里面有人打架,推开门后看见里面的人围着晏某1在打,站在门口的两个人拿着开山刀和匕首不准我们进入并将门关住,我们遂拿起凳子将门砸坏。之后,我们准备进入时,先前守门的两个人及另三个人就围着其打,我们往门外退时看见晏某1仰面躺在地上,邓龙飞拿一瓶子朝晏某1头部击打。后其被该五人追打,并被人用石头和砍刀打伤头部。 我并不认识将自己打伤的人,对方应该都是老板叫来的,老板在指挥他们,还给他们香烟,老板儿子邓龙飞用瓶子打晏某1时,老板在旁边站着。 5、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4日中午,晏某1在“好朋友电玩城”玩游戏机要求赊帐,我没有答应,两人遂发生争执。我看情况不对,就到门外给老板吕某打电话,刚接通电话,就听到店内有打砸声,李某出来叫其报警,说晏某1在打吕某的儿子邓龙飞,还将游戏机砸坏。我正准备报警时,邓龙飞叫我不要报警,说等吕某回来再报警。我看见邓龙飞的左手在流血,就去药店给其买药。约半小时后,我回店内时,看见涂腾一方5个人和晏某1一方7个人左右在店内。约15时许,吕某回了店内,对涂腾说:不管你们双方怎么谈,机器被砸坏的赔偿费用一定要给的,谈不拢就报案。说完吕某与朱雪峰一起出了门。约半小时后,吕某与朱雪峰回了店内进厨房做饭。约十多分钟后,我听到双方打斗的声音,看到晏某1一方的人拿着椅子往放转盘机的房间内跑,我以为对方要打自己,就往放转盘机的房间跑。在房间内,我看到晏某1一方和涂腾一方的人相互打了起来,双方都拿着椅子对打。约一分钟后,涂腾一方的人拿着椅子将对方打散了。 涂腾一方的人是吕某叫来的,有五个左右男青年,晏某1一方有六七个男青年,双方所有人都动了手的。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晏某1要求赊帐玩游戏机,我不同意。晏某1问邓龙飞能不能上分,邓龙飞说不能,晏某1就拿铁凳子砸游戏机,将三台游戏机屏幕砸坏。后又与另一人一起殴打邓龙飞,我就到前面叫程某1报警,但程某1没有报警。后我看见邓龙飞的手在流血,就与程某1一起去药店买药。约半小时后,我回到店内,看到涂腾一方五个人,晏某1一方七个人在店内,程某1进里面房间为邓龙飞包扎伤口,我在外面看着店子。约15时许,吕某与朱雪峰回到店里,吕某说要报警,涂腾叫不要报警,吕某对涂腾说:不管你们双方怎么谈,机器被砸坏的赔偿费用一定要给的,谈不拢就报案。说完吕某与朱雪峰一起出去了,涂腾与晏某1继续谈判。约半小时侯,吕某与朱雪峰回来,然后到厨房做饭。约十多分钟,我看见涂腾一方的一个年轻人用拳头打了晏某1一下,之后双方就互相打了起来。涂腾一方的人没几下就把晏某1打倒在地,晏某1带的人往外跑,涂腾一方的人就拿了凳子往外面追。一会后,与晏某1一起来的年轻人将晏某1扶走了。 涂腾一方估计是吕某叫来的,一共有五个左右男青年,晏某1一方有六七个男青年,双方所有人都动了手的,双方都是拿的店内椅子打的。 四、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晏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五、辨认笔录,证实王某1、沈某、吕某、辨认涂腾(外号乌鸦)即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六、收条,证实2012年4月4日,涂腾所写的收到“好朋友电玩城”老板2万元;2012年4月10日、19日,孙某、晏某2从兴城派出所领到晏某1医药费1万元及8000元;2012年11月7日,被害人晏某1收到吕某家属赔偿款15万元的事实。 七、照片,证实“好朋友电玩城”三台游戏机的损毁情况。 八、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邓龙飞到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石龙派出所投案自首;2013年9月3日,被告人涂腾到孝昌县公安局兴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九、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2)鄂孝昌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与邓龙飞故意伤害、涂腾聚众斗殴的同案犯已经先行判决,被害人损失已经得到赔偿。 十四、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晏某1已收到吕某家属赔偿款15万元,及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事实。 十五、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龙飞因晏某1砸坏游戏机一事与他人一起与晏某1等人协商,在谈判过程中,因未达成赔偿事宜而致发生相互殴斗,在斗殴过程中,邓龙飞手持酒瓶致晏某1头部重伤,被告人邓龙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涂腾受他人邀约持械参与斗殴行为,致王某1受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邓龙飞积极参与斗殴并致晏某1重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涂腾受邀约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邓某、涂腾案发后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晏某1因赊帐一事与营业员发生纠纷后,持凳子将游戏机砸坏,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邓龙飞的家属在案件发生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以二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各自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二被告人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龙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涂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火明 审 判 员  刘再华 人民陪审员  余仁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