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凡书华诉占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书华,占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凡书华委托代理人张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秀芹原告凡书华诉被告占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书华的委托代理人张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占秀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秀芹诉称,2010年起,被告占秀芹及其丈夫仲伟茂因经商需要陆续向原告或由原告出面为其借款。2012年经结算,仲伟茂给原告出具借条5张,合计金额为264872元。仲伟茂在出具借条时一直承诺近期还钱,但一直未偿还。2013年1月,仲伟茂去世,被告占秀芹承诺还钱并出具承诺字条,但被告也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64872元,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占秀芹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占秀芹与仲伟茂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初仲伟茂去世。仲伟茂生前与被告占秀芹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凡书华借款并给其出具借条,后因未及时偿还,仲伟茂多次给原告换借据具体如下:1、2010年元月,仲伟茂因多次向原告借款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本金为72500元,利率为月息1.3分。2012年2月7日,因被告未在家,仲伟茂单独给原告换据,将本金及利息重新书写欠条载明“今借人民币捌万肆仟柒佰柒拾捌元正¥84778”,仲伟茂在该借条上签名;2、2010年12月,仲伟茂向原告借款71600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1.5分。2012年2月7日,因被告未在家,仲伟茂单独将所欠利息及原本金汇总给原告换据出具借条载明“今借人民币捌万陆仟壹佰柒拾柒元正¥86177”,仲伟茂在借条上签名;3、2010年12月,仲伟茂向原告借款52000元,双当约定利率为月息1.3分。2012年2月7日,仲伟茂将拖欠的利息及本金合计书写借条一张载明“今借人民币陆万壹仟壹佰壹拾柒元正¥61117(1.3息)”;4、2011年,仲伟茂向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双方约定利率标准为月息1分。2012年6月3日,仲伟茂偿还本息3000元,其中包含利息1200元及本金1800元。2012年7月9日,仲伟茂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人民币玖仟贰佰元正¥9200。(1分息)(原欠11000,于2012.6.3付3000,下欠9200)”;5、2012年10月6日,仲伟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6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今借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正¥23600.(1.5分息)”。以上五笔借款双方均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重新换据后仲伟茂及占秀芹均未偿还过借款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五份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凡书芹与仲伟茂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仲伟茂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合同,原告凡书芹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本案的借条虽均是由仲伟茂书写,但借条书写时间均系在仲伟茂去世之前,仲伟茂与被告占秀芹系夫妻关系,该五笔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被告占秀芹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偿还的金额,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该五笔借款的本金数额分别为72500元、71600元、52000元、9200元、23600元。仲伟茂虽将利息与本金书写在一起,但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也应支持。被告占秀芹经本院传唤不到庭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占秀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凡书华借款本金228900元、利息35972元,合计26487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890元,由被告占秀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红雷人民陪审员 滕绍林人民陪审员 饶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