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成芬与宋永连、张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芬,宋永连,张泮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王成芬。被告宋永连。被告张泮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朐山路山水文苑沿街楼。负责人宁延庆,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宋永连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宋永连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