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成芬与宋永连、张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芬,宋永连,张泮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王成芬。被告宋永连。被告张泮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朐山路山水文苑沿街楼。负责人宁延庆,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宋永连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宋永连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