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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胡家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胡家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周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军,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胡家畅,女,住阳江市,经常居住地:阳东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家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家畅应偿还贷款本金66630.38元及利息3552.73元、罚息221.27元[(利息和罚息计至2013年3月20日止),从2013年3月21日起至本调解协议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规定计算]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查明,本院在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家畅名下的坐落在阳东县房产一处,现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此外,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胡家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12月10日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评估、拍卖变现时间较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8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如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