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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杨佳岭、杨佳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岭,杨佳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佳岭,男,汉族,1986年1月2日生于山东省邹城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邹城市。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8月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拘留,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杨佳难,男,汉族,1990年4月3日生于山东省邹城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邹城市。2009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1年1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1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拘留,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刑诉(201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佳岭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杨佳难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长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佳岭、杨佳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的事实2013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杨佳岭、杨佳难,在山东省临朐县、济南市长清区、兖州市等地,盗窃作案10次,窃得汽车10辆,总价值345523元。二被告人将其中2辆汽车烧毁,2辆汽车变卖,案发后追回汽车6辆(详见附表)。二、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2013年3月5日,在山东省邹城市兖矿技校,被告人杨佳岭驾驶盗窃的红色雪佛兰轿车载杨佳难,为逃避公安人员抓捕,将该校已关闭的伸缩门撞坏后逃跑,造成伸缩门损失价值6808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佳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杨佳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佳岭辩解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盗窃和故意毁坏财物。因公安机关诱供、逼供才承认以上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佳难辩解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8、9起盗窃。因公安机关逼供才承认该3起盗窃。两被告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的事实2013年1月18日至3月22日,被告人杨佳岭、杨佳难先后窜至山东省临朐县、兖州市、济南市历下区、长清区等地,由杨佳难用螺丝刀撬开汽车门锁、点火锁,盗窃作案10起,盗窃汽车10辆,总价值345523元。二被告人将4辆汽车点燃后丢弃,其中2辆汽车(总价值51870元)烧毁,2辆汽车(总价值71877元)变卖,4辆丢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6辆汽车(总价值221776元)发还失主,(详见附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失主张某丁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18日晚,其停放在临朐县惠中园小区37号楼下的鲁G213**号黄色长安奔奔轿车被盗。2、机动车销售发票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鲁G213**号黄色长安奔奔轿车车辆情况及购买价格。3、失主窦某甲、窦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6日晚,其停放在临朐县朐山路东段“川和茶庄”门口的鲁GL96**号白色比亚迪F0轿车被盗。通过查看监控发现偷车的是两个男子,开着一辆面包车。4、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实鲁GL96**号白色比亚迪F0轿车的车辆情况。5、失主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1日晚,其停放在原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门口右侧马路上的鲁A782**号黑色比亚迪F0轿车被盗。6、证人杨某甲、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张某甲将其购买的鲁A782**号黑色比亚迪F0轿车借给杨某甲使用,杨某甲又将车交给其女儿杨某乙使用。7、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实鲁A782**号黑色比亚迪F0轿车的车辆情况。8、失主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3日晚,其停放在临朐县新华路中段路北生资小区3号楼车库门前的银灰色五菱荣光面包车被盗。被盗车辆发动机号为8B10511485,车辆识别代号为LZWACAGA3B7009413。通过查看监控发现偷车人开着一辆微型车。9、失主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4日凌晨,其停放在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办事处重汽路北的林源康美容店门口的鲁AJN3**号红色雪佛兰新赛欧轿车被盗。10、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实鲁AJN3**号红色雪佛兰新赛欧轿车的车辆情况。11、失主李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3日晚,其停放在长清区峰山路“春雨家电”门口的鲁AY02**号红色奇瑞旗云轿车被盗。12、机动车登记证、发票及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实鲁AY02**号红色奇瑞旗云轿车的车辆情况及购买价格。13、失主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6日0时,其发现停放在兖州市六中南门南侧御园小区的鲁HF12**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被盗。14、查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3月6日下午,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区分局在河东区凤凰大街麟华商务酒店路北树林内查获鲁HF12**号五菱之光面包车,该车点火锁已被撬坏。并将该车发还失主高某甲。15、失主谢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6日8时许,其发现停放在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五路路口西100米路南的鲁Q778**号银白色五菱之光小型普通客车被盗。16、机动车登记证及发票,证实鲁Q778**号银白色五菱之光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情况及购买价格。17、失主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20日凌晨,其停放在滕州市北辛街道办事处新华街北辛巷17排家门口的鲁D6Z1**号白色江淮牌货车被盗。通过查看监控发现盗车的是两名30岁左右的男子,开着一辆昌河车。18、机动车行驶证及发票,证实鲁D6Z1**号白色江淮牌货车车辆情况及购买价格。19、失主张某戊、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22日晚,张某戊停放在泗水县马厂湖镇交警中队西侧香车洗吧门口的鲁H700**号五菱之光面包车被盗。2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2日20时许,张某戊将鲁H700**号五菱之光面包车停放在泗水县马厂湖镇交警中队西侧香车洗吧门口。3月23日2时许,李某甲发现面包车被盗。21、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实鲁H700**号五菱之光面包车的车辆情况。2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杨佳岭的女朋友。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杨佳岭在夜间曾先后驾驶一辆无牌照面包车和一辆长安奔奔黄色小轿车到其临朐老家来。2012年农历12月16日,杨佳岭驾驶一辆无牌照面包车接她到邹城市杨佳岭家。在杨佳岭家住了三、四天后一个晚上,杨佳岭和杨佳难开回一辆鲁A牌子的黑色比亚迪轿车。2012年农历12月2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杨佳难开回一辆面包车。农历12月25日晚上,杨佳岭、杨佳难出去偷了一辆无牌照面包车。农历12月27日晚,杨佳岭、杨佳难开偷来的面包车去临朐给她父亲过生日。当晚杨佳岭兄弟又在临朐县城偷了一辆无牌照面包车,一人开一辆面包车返回济宁。2013年农历正月十五以后,杨佳难驾驶鲁A黑色比亚迪轿车出事故,杨佳岭称要将车处理掉,当晚他们走了,次日天亮时兄弟二人又开回一辆鲁A牌照的红色雪佛兰赛欧轿车。当晚杨佳岭告知黑色小轿车已被二人烧掉。后杨佳岭将鲁A红色雪佛兰赛欧车放在兖矿技校校园内。当天杨佳岭又从外面开回来一辆红色奇瑞轿车。次日下午,杨佳岭兄弟开面包车去邹城兖矿技校开雪佛兰轿车,18时许,杨佳岭告知雪佛兰轿车撞在技校大门上了,并称有人堵他。20时许,杨佳岭开车拉她去烟台龙口干活,并告诉她雪佛兰轿车烧了。当晚和杨佳岭、杨佳难三人开车走到临沂附近,杨佳岭称开的车车况不好,兄弟俩又下车偷了一辆面包车,将原来开的车停到路边,开偷来的车去了龙口。在龙口、滨州住了二星期后回到邹城。回邹城后的一天下午,杨佳岭带她去给摩托车加油时看到一个小河边闲宅子处停着一辆白色六轮货车,认为该车也是二人偷来的。其问过杨佳岭这些车是从哪来的,杨佳岭说是朋友借的,不让自己管,这些车自己认为是他们偷的。2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2日7时许,其在长清区的养殖场院内发现一辆被烧坏的比亚迪F0轿车。24、证人付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在济南市第三看守所关押期间与杨佳难在同一监室,2013年3月杨佳难刚进监室时,曾多次在放风时喊话给杨佳岭,让杨佳岭把事都推给他。2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在长清区东潘村生产路一建筑工地内上发现被烧坏的比亚迪F0轿车,车架号为050137、发动机号为111037476。该车系窦某甲所有。在长清区海棠路南端皇姑井村生产路发现被烧毁的比亚迪轿车一辆,车架号为LGXC14AA7A1188412,发动机号为110204230。该车系杨某乙所有。在长清区峰山路中段被盗红色奇瑞旗云轿车的现场情况。26、扣押、发还清单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杨佳岭、杨佳难作案用螺丝刀3把、手套3副。被盗鲁AY02**号红色奇瑞汽车发还失主李某丙;被盗红色雪佛兰牌汽车发还失主郭某某,被盗五菱荣光汽车发还失主张某乙,被盗五菱牌无号牌汽车发还失主张某戊。2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3月25日在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山北头村江淮饭店附近发现刘某某被盗白色江淮货车,已发还失主刘某某。2013年4月7日晚在邹城市张庄镇商贸城发现于素平被盗的鲁AY02**红色奇瑞轿车。2013年3月4日在山东省兖州市技校学院发现张某乙被盗无号牌五菱荣光面包车。2013年3月5日在曲阜市时庄镇新田村发现郭某某被盗鲁AJN3**红色雪佛兰赛欧轿车。28、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10辆汽车的价值。29、指印检验鉴定书,证实2013年3月5日,在邹城市兖矿技校内查获的被盗五菱之光面包车上提取的指印系杨佳难右手拇指所留。30、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证实杨佳难辨认第2、3起烧毁两辆比亚迪F0汽车的现场,辨认第3、5、6起盗窃汽车现场情况。杨佳岭辨认第3起烧毁黑色比亚迪F0汽车的现场,辨认第5、6起盗窃汽车现场情况。31、曲阜市人民法院(2010)曲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佳岭因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8月2日刑罚执行完毕后释放。32、齐河县人民法院(2009)齐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证实2009年5月7日,被告人杨佳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1年1月30日被假释,考验期限至2011年12月16日。33、情况说明,证实办案机关无对杨佳岭、杨佳难刑讯逼供现象。34、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证实2013年4月2日,对杨佳难、杨佳岭身体检查正常。35、发、破案经过,证实杨佳难、杨佳岭因涉嫌起诉书指控的第3、4、5、6、10起盗窃被抓获后,先后供述了在临朐、济南市历下区、长清区、临沂、滕州、曲阜等地多次盗窃汽车的事实。36、被告人杨佳难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1月,其和二哥杨佳岭商量偷车。2013年春节前一天晚10时许,其和杨佳岭在临朐县城一条南北公路路西,用螺丝刀撬开车门,把点火锁卸下后,盗窃一辆白色比亚迪F0轿车。2013年春节后,二人驾驶比亚迪F0轿车在济南市一下坡路,使用同样手段盗窃一辆黑色比亚迪F0轿车。杨佳难、杨佳岭分别驾驶二辆轿车行驶至济南南一条向西拐的小路,将白色比亚迪轿车停在有院墙的院子内。杨佳岭将前排座椅点燃后,二人驾驶黑色比亚迪F0离开。过了几天,杨佳难和杨佳岭开黑色比亚迪F0轿车去临朐找张某丙,当晚11时许二人在临朐城区南北路路西,使用同样手段盗窃一辆黄色长安奔奔轿车,当晚将车开回老家。卸下的车牌随手抛弃。过了几天,杨佳难和杨佳岭又去临朐找张某丙。当晚23时许,二人在临朐城区某小区盗窃一辆银白色五菱荣光面包车。第二天,杨佳难酒后驾驶黑色比亚迪F0轿车发生事故,遂和杨佳岭商量再偷一辆车,二人到济南郊区某镇东西路路南,盗窃一辆红色雪佛兰赛欧轿车。随后,二人驾车来到长清,在一土路上杨佳难将黑色比亚迪F0轿车车座垫点燃后离开。杨佳难、杨佳岭驾驶雪佛兰轿车行驶至长清城区路西,又盗窃一辆的红色奇瑞旗云轿车。回邹城后,杨佳难、杨佳岭将红色奇瑞轿车放到张庄镇商贸城,将雪佛兰轿车放到邹城技校的食堂对面。次日,二人开五菱面包车到邹城技校,把面包车停放在技校停车场内,杨佳岭驾驶红色雪佛兰轿车载杨佳难沿学校家属院南北路行至到路南端时,被一辆黑色普桑轿车堵住,杨佳岭驾车将黑色普桑轿车顶开,撞开技校电动伸缩门逃到曲阜市一乡村,后二人将雪佛兰轿车丢弃并将车座点燃。之后,杨佳难和杨佳岭在兖州北郊区一条东西公路路南,盗窃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回到邹城,二人又到张庄镇将奇瑞轿车车座点燃。杨佳难、杨佳岭怀疑在邹城技校是警察追捕,二人接上张某丙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去龙口躲避,经过临沂城区,在一东西路南盗窃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并之前的车抛弃路边。到后在滨州将该车以4000元卖给朋友。几天后杨佳难、杨佳岭到临沂市市中心,盗窃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并驾车去了滕州。次日凌晨2时许,在滕州市中心南北公路路西木材市场门口盗窃一辆六轮江淮小货车。将车停在邹城城前镇东路南的大胡同里。2013年3月29日晚,在邹城市一烧烤店被公安抓获。37、被告人杨佳岭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其和三弟杨佳难在临朐县城,杨佳难用别针打开驾驶座车门,用螺丝刀卸下打火器点火,盗窃一辆比亚迪F0轿车。之后杨佳岭驾驶白色比亚迪和杨佳难在济南市区南辆某建筑公司门口盗窃一辆黑色比亚迪。二人开车行至长清境内,将白色比亚迪扔到路边一个没有大门的院子内。杨佳难把白色比亚迪点着烧毁。过了不长时间,其驾驶比亚迪轿车和杨佳难,在临朐县城中心地带,盗窃一辆长安奔奔轿车。之后,其和杨佳难在临朐县城东辆一路边盗窃一辆面包车。去邹城技校开雪佛兰轿车时,把车放在了技校西侧。2013年2、3月份,杨佳岭驾驶黑色比亚迪F0轿车和杨佳难在济南市南边104国道路边一商店门口,盗窃一辆雪佛兰轿车。在回家途中,在长清区一路边把黑色比亚迪F0轿车放火烧毁。当晚,二人又在长清城区一路边盗窃一辆红色奇瑞旗云轿车。回邹城后,杨佳岭、杨佳难将偷来的奇瑞旗云轿车停放在邹城市张庄镇。雪佛兰轿车放在邹城兖矿技校宿舍北侧。后将雪佛兰轿车扔到曲阜某村点燃。之后在兖州偷了一辆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二人驾驶面包车与张某丙去烟台龙口的路上盗窃一辆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把原来的面包车扔在路上。十多天后,杨佳难、杨佳岭在滕州市中心地带盗窃一辆六轮小货车。之后,二人在滕州与苍山搭界处的路边盗窃一辆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其女友张某丙知道自己经常换车,在去龙口的路上偷车时,张某丙还劝自己不要偷车了。关于杨佳岭提出未参与盗车,杨佳难提出未实施第1、8、9起盗窃,因被刑讯逼供,二人才供认作案的辩解,合议庭审查证据后认为,杨佳岭、杨佳难在侦查阶段均供述了二人共同实施起诉书指控的10起盗窃机动车的经过,与失主的陈述相一致。杨佳岭的女友张某丙证实杨佳岭、杨佳难多次在夜间开回与被盗车辆车型相符的车辆,在一起去龙口的路上,二人盗窃一辆面包车。证人付某某、余某某证实,杨佳岭、杨佳难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杨佳难曾多次喊话给杨佳岭,让杨佳岭把事都推给他。办案民警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没有对二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也证实杨佳难、杨佳岭身体检查正常。根据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杨佳岭、杨佳难参与起诉书指控的10起盗窃,并排除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二被告人当庭推翻原来的供述无合理的理由,亦无证据支持,其辩解均不予采纳。二、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2013年3月5日,在山东省邹城市兖矿技校,被告人杨佳岭为逃避公安人员抓捕,驾驶盗窃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将已关闭的伸缩门撞坏后逃跑。经鉴定,伸缩门损失价值为680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邹城市兖矿技校值班室保安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5日下午,为配合济南的民警抓获偷车的嫌疑人,其将学校的电动伸缩门关上。17时许,一辆红色雪佛兰赛欧轿车从学校西侧开出,直接将电动伸缩门撞开,将大门拖到崇义路中间后,沿崇义路向西逃跑了。电动伸缩门被撞坏后无法使用。2、邹城市金阳光门业有限公司经理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8月份,以1.5万元的价格给邹城市兖矿技校安装了一个电动伸缩大门。2013年3月,该门被撞坏,无法使用了,又重新安装一个。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金阳光电动伸缩门价值8418元,剩余残值为1610元。4、民警崔某某、隋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3月5日,在山东省邹城市兖矿技校,对被告人杨佳岭、杨佳难实施抓捕时,杨佳岭驾驶车辆将学校伸缩门撞坏逃走,民警与两被告人有过正面接触,辨认出当时驾驶车辆的人是杨佳岭,坐在副驾驶座的人是杨佳难。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杨佳岭、杨佳难把盗窃来的雪佛兰轿车停放在邹城兖矿技校。次日,二人驾驶面包车去开雪佛兰轿车。后杨佳岭说有人堵他,雪佛兰轿车撞在技校大门上了。6、被告人杨佳难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和杨佳岭将窃得的雪佛兰轿车停放在邹城技校内,第二天和杨佳岭去开雪佛兰轿车,杨佳岭驾车沿学校家属院的南北路往南走时,被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堵住,杨佳岭把桑塔纳轿车顶开,冲到学校大门口,加速撞开电动伸缩门逃跑。7、被告人杨佳岭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到邹城技校驾驶盗窃来的雪佛兰轿车载杨佳难出去时,被警察发现,其驾车撞开学校大门逃跑。关于被告人杨佳岭提出没有驾车撞门的辩解,合议庭审查证据后认为,证人滕某某证实配合民警抓捕偷车的犯罪嫌疑人将学校大门关上,后一辆红色雪佛兰赛欧轿车撞开门逃跑,与被告人杨佳难、杨佳岭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一致。且办案民警出具书面证明,证实抓捕二被告人时,杨佳岭驾驶车辆将学校大门撞毁。根据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杨佳岭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其当庭推翻原来的供述无合理的理由,亦无证据支持,以上辩解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佳岭、杨佳难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杨佳岭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杨佳岭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杨佳难犯盗窃罪均成立。被告人杨佳岭、杨佳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杨佳岭犯两种罪,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杨佳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佳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佳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佳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佳岭、杨佳难作案用手套三副、螺丝刀三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宋家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