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商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瀚冰与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瀚冰,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商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瀚冰,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韵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相杰,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英,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瀚冰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瀚冰的委托代理人王智斌,被上诉人京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相杰、时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向伟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代理审判员 尹哲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宝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