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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商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瀚冰与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瀚冰,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商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瀚冰,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韵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相杰,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英,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瀚冰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瀚冰的委托代理人王智斌,被上诉人京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相杰、时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向伟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代理审判员  尹哲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宝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