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非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非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99号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刘非非。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非非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非非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郑州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操俊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王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雪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