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鲁民提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共成武县委成武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河南金奥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共成武县委成武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河南金奥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共成武县委成武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河南金奥商贸有限公司,马安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鲁民提字第234-1号抗诉机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共成武县委成武县人民政府信访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143号。法定代表人:王若魁,局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金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06号。法定代表人:王文举,董事长。原审被告:马安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伯乐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姜林,经理。申诉人中共成武县委成武县人民政府信访局(简称成武信访局)因与被申诉人河南金奥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金奥公司)、原审被告马安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五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鲁检民抗(2013)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2)鲁民提字第23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查明,成武信访局曾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鲁民提字第23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已作出了再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申诉人成武信访局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五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在向本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本院经审查成武信访局的再审申请,作出提审裁定,并经审理作出了再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精神,本院不宜再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范翠真代理审判员  李金明代理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