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朱孔宜与颜景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孔宜,颜景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50号原告朱孔宜。委托代理人朱小磊。被告颜景法。原告朱孔宜与被告颜景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孔宜的委托代理人朱小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颜景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孔宜诉称,2010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0日,即到期日为同年12月25日,如有逾期,应当承担借款总额每日千分之十的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上述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未偿还该笔借款。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法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颜景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08年6月10、11月8日从原告处各借款20万元,被告未按约定归还该两笔借款。2010年11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0万元,与上述两笔借款合并,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金额8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0日,即到期日为同年12月25日,如有逾期,应当承担借款总额每日千分之十的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同日,被告书写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今借到朱孔宜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整,(小写)800000.00元,到期日为2010年12月25日。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从2010年12月26日起算至法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表明放弃主张该费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景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孔宜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26日起至法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400元,由被告颜景法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刘 建人民陪审员 陶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窦敏华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