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刘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89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在西安市雁塔区西等驾坡村开办诊所。2013年9月11日被抓获,13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雁塔区西等驾坡村二组78号开办诊所,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分别于2011年11月30日、2013年3月12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刘某仍继续非法行医并于2013年9月4日被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第三次行政处罚。9月11日,刘某在其诊所内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雁塔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办诊所,被行政处罚二次后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下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