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綦法行非审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犹春印、陈木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犹春印,陈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綦法行非审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勤俭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027-X。法定代表人傅汝琴,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元琼。被执行人犹春印,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木兰,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计生征字(2013)第103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计生征字(2013)第103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分别征收被执行人犹春印、陈木兰社会抚养费14900元,共计29800元,并于同年7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全面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催缴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计生征字(2013)第103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代正审判员 吴高丽审判员 汪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永康 来源:百度“”